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5:1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32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草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 8号)“关于各地要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字83 号)中对积极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提出了明确意见和要求。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推行建立社会保障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企业职工,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安排工作确有一定困难的,从2007年开始,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本人自谋职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安置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标准,缴费比例以企业缴费比例为标准,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档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二、申办程序
(一)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随调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的军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参加安置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自愿自谋职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双方都必须签署自愿意见。
(二)经安置地军转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手续审核同意,并向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
(三)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持安置地军转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办理档案托管和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办理档案托管和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手续。
(五)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时间和安置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和比例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缴纳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属于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计缴费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缴费资金拨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纳部分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向档案托管部门缴纳,转入个人账户。
(六)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有原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接转到个人账户,并视同个人缴费年限。
三、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重视军队转业千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作的协调和安排工作。
(二)各级人事军转部门要做好军队转业千部随调配偶安置的协调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手续的接续和缴费工作,积极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提供社会公益性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用所需资金确保他们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落到实处。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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