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5: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离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他们都为革命和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保障好广大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并按当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标准缴纳医疗统筹费用,享受当地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医疗统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当年合理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老干部门负责,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500号)规定为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的180元生活补助(陕政发72号文件规定的60元养老保险补贴、1996年6月11日省财政厅电话通知的60元职工生活补贴、陕财综055号文规定的60元住房公积金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支持。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具体由企业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所在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原由各级财政或企业按陕劳社函500号文件规定为企业离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不再重复发放。
三、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以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离休费(不含各项补贴)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事业单位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承担,具体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核拨资金,所在单位发放。
四、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参照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10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列支渠道不变。
五、企业离休干部特需费、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特需费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2】44号)规定的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执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车辆用油费、宣教文体费、差旅费)按照中共陕西省委转发《(关于当前老干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陕发【1987】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省级每人每年700元、厅局级每人每年600元、处级每人每年4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300元。具体由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六、企业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破产企业或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其离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老干部门负责管理。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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