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508 办种猪场有何优惠政策?
办种猪场有何优惠政策?
[行业]120000508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第二条动物类规定,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根据上述规定,种猪场销售自己生产的种猪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根据上述规定,若种猪场为法人企业,其取得的种猪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种猪场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