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3:0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1997]第1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复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复函
大地税函第1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复函
大地税函第1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25日
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
你局《关于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请示》(大地税外发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该企业可按大开管发2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开发区内工作的中方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定额扣除1200元的费用和各项津贴,不再重复执行大地税38号文件规定的对各种津贴定额扣除100元的规定。
2、对该企业医疗费包干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大地税二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该公司新建成或新购置的房,可按大开管发26号文件第十九条之规定,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免征三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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