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2:5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号
全文有效
1997.07.25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辽地税个[1997]162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掌握,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如果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并已完税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依照本通知认定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