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关于解决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和社会困难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
为了切实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8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7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军队复员干部灵活就业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人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并继续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直到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灵活就业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参照当期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补缴(含利息)。补缴基数: 199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当期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余部分按当期单位缴费比例补缴,由省财政承担。对于1993年1月1日以来,以个人身份参保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复员干部,按以上办法进行计算;除去个人应缴纳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个人缴纳的其余资金(除去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于冲抵以后年度个人缴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办理补费的军队复员干部要抓紧时间做好审核认定和补费记账工作,并及时汇总财政应承担的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用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解决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军队复员干部灵活就业尚未就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办法参力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照本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 (西安市9%)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含军龄)不满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月缴费,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就业军队复员干部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贩户,并对其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给予报销。
三、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对符合当地廉租房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金核减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办法妥善解决。对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按当地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财政部门安排保障保障资金对生活困难复员干部家庭实施采暖保障,保障标准参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的采暖保障金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四、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未从业、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复员干部,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各地按照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住房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要严防弄虚作假、扩大范围等问题的发生,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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