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1:4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康复评估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10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9号)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工伤康复评估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6月23日
陕西省工伤康复评估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我省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管理,做好工伤康复服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用于指导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作流程,减少符合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康复职工)出现无效康复的病案的发生,严格控制康复周期,防止工伤康复费用的流失。
第三条 本程序主要包括康复职工入院康复评估,康复过程评估及康复后评估(出院评估)三部分,各阶段评估应由规定专业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记录,建档留存。
第四条 符合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进入康复医院后,康复中心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所记载的受伤部位,结合《陕西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中的康复项目对康复职工各项生理指标及受伤状况进行入院康复评估,形成书面康复方案,并告知康复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第五条 职工在康复过程中应当由各阶段的康复医师每日记载康复病历,康复方案在实际康复过程中需要更改调整的,也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说明,并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第六条 职工康复过程中,康复医院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上阶段康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如果康复效果不明显,应及时调整康复方案。对于已经调整康复方案且康复效果仍不明显的职工,康复医院应当及时中止继续康复。并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第七条 康复职工经过康复后,各项指标达到康复标准或者达到康复方案预期效果的,康复医院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康复职工的出院评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康复评估委员会评审专家,对职工康复状况按照《陕西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中的康复标准及时限进行评估,做出评估结论。评估结果未达标的,应当要求康复医院重新调整康复方案。省级统筹行业的工伤康复职工的康复评估工作由省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统筹地区工伤康复职工的康复评估工作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省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伤康复评估专家应当按照康复者的伤情所属的相关医学科目进行选取,工伤康复专家应当从工伤康复评估委员会所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专家的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九条 经过评估后,认为可以康复出院者,康复医院应及时记录本次康复结果,并留存康复职工在康复医院所有病检材料及康复病历,以备后期工伤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调取。
第十条 康复职工在康复期间, 如果病情相对稳定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具体要求和申请程序,按照《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如果康复职工在康复期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其病检材料,由康复医院负责提供。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体检诊断结论无法准确做出时,应当及时通知职工提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做出体检安排。
第十二条 康复职工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 应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康复职工在康复期间应当配合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不得影响康复工作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康复医院沟通,了解康复情况。用人单位或康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对康复过程有异议,均有权利及时向康复院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康复医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案,保证每一例康复病案顺利正常的进行。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若有新规定颁布,从其规定。
附件:《工伤康复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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