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1:2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人社发〔2009〕1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200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组织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9年6月,全省共聘用协理员6443人。劳动保障协理员已成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得力助手,在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稳定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的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及职责
1、岗位设置
全省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公益性岗位,具体含“就业协理员”、“社会保险协理员”与“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三种岗位,统称“劳动保障协理员”。全省每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就业协理员与社会保险协理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就业协理员与社会保险协理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计划,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每个县(区)可以配备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提出计划,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配备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
2、岗位职责
就业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在本辖区内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掌握失业、无业和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等五类人员的总数及具体状况;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维权服务;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组织各类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办理小额贷款手续,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创业;多渠道收集就业信息,提供给社区的失业、无业人员,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协助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等。社会保险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辖区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并加强动态管理,协助开展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受理各类人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催繳等相关业务工作;协助开展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核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全面实施网格化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及时采集和维护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对辖区内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协助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社区内用人单位实施8常劳动监督,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工作;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人员招聘、培训与考核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范围内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聘用条件、工作职责。各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信息管理库,细化制定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职贵,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劳动保障协理员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招聘,招聘对象为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用工方式为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直接与劳动保障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3年,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之前已经实行劳务派遺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可在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本办法直接聘用。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协理员属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 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各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协理员、社会保险协理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上岗前培训。各市(区)应当积极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新聘任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参加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在聘期内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间实行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经费标准和来源
1、经费标准
全省劳动保障协理员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每个劳动保障协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
2、经费列支渠道
劳动保障协理员属市、县(区)两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 66号)以及《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 17号文件)有关规定,享有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按规定程序从各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劳动保障协理员对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现实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务必使劳动保障协理员充实到基层一线。各市(区)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贵指导全省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和方案审批事项。
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意见》(陕劳社发 110号)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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