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1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列入范围的县(市、区),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执行本人原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标准见附件一、二);原已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按本文标准调整。离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津贴标准执行。
二、经费来源
企业离休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附件一:陕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附件二: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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