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0:3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2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企业开办率,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有关工作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 号〕精神,结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82号)和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通知》(陕劳社函〔2006〕4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干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各市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报省厅备案并由省厅核发统一制作的《陕西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和证书。各市要按照“规范管理、合理布局、保障质量”的原则严格认定,每一个县(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得超过两家,市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一)认定条件
申请陕西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 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 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估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书,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附件1)并附机构资质证、教师资格证、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2、 预选。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上述条件进行预选,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初步确定本市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
3、 考察。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考察小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师资和管理水平并现场进行打分(参照附件2),评分结果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负责。
4、 认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审小组,根据考察小组的考查情况,结合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布局,最终确定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5、 公示、备案。各市认定的定点机构要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后无异议的,在认定后10日内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统一制作的《陕西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证和牌匾,同时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公布。
二、关于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培训师和讲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师选评工作;省厅负责培训师的推荐选拔、年度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讲师的选评、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讲师的推荐选拔、年度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一)培训师选评
1、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1)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讲师 提高班与选拔活动,通过笔试、面试、试讲考核,并参加培训师培训班,成绩合格。
(2) 参加培训师培训班后一年内,能够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调度承 担师资培训任务,至少参与过3期讲师培训班,且结果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3) 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主管部门填报培训后 续服务信息授课任务。
2、培训师选评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创业培训工作计划安排,每年开展一次培训师选评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对全省讲师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进行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师候选人填写《创业培训(SIYB)培训师选评审核表》(附件3),并将审核表及《创业培训(SIYB)培训师选评申请名单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0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指导办,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
3、培训师年度审核
为加强对培训师队伍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从2009年起,实行培训师年度审核制度,重点从职业道德、授课效果、年度执行任务情况、提供后续服务等情况对培训师进行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上报本地培训师年度审核资料,经审核后,于次年年初公布通过审核的培训师名单。
(二)讲师选评
1、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1)参加省厅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后,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即(职业培训证书》。
(2)参加师资培训班后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3) 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 分以上(满分5分)。
(4)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省、市主管部门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2、 讲师选评程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讲师选评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讲师的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对本市拟参加讲师选评的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填写《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附件5),推荐并上报省厅,省厅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培训师对各市推荐的讲师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名单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周,若无异议,由省厅发文公布,同时将人员名单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指导办,申请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3、 讲师年度审核
省厅从2010年起,实行创业培训讲师年度审核制度。重点从职业道德、授课效果、年度任务执行、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等情况进行审核。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11月底之前,上报本地讲师年度初审资料,经省厅审核后,于次年年初公布通过审核的讲师名单,凡连续两年审核不合格的讲师,取消讲师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师资队伍决定创业培训工作的质量。各市按照省厅制定的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讲师资格的认定(选评)条件、程序,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讲师推荐选评工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要面向社会:从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中选择社会信誉好,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任务。师资队伍建设要坚持“崇尚师德、突出教学、服务创业”的原则,以教、学、研为抓手,通过师资交流、教学研讨等方式,切实提高一线教学人员的教学水平,为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供良好的师资保障。
(二)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师资的日常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IYB创业培训品牌。要切实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资料健全档案,将培训机构和师资日常培训活动的质量、数量和学员满意度作为年度考核管理的主要指标。各市要根据考核结果,对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总结,对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继续保留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并给予与通报表彰;对不能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讲师评选应从从事一线教学的人员中产生,对没有从事教学工作或尚未达到评选标准的,不予推荐参评。
(三)对现有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师资进行整顿和规范
各市按照“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原则,对现有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每县(区)最多确定两个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已经取得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培训证书》和《SIYB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进行重新登记(附件6),对尚未取得《SIYB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省厅近期将组织讲师认证。各市(区)务必于2009年12月20 日前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师资的整顿、规范结果书面报告省厅,并同时提供电子版 (E-mail: sxjycypx@163. com)。
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
3.《创业培训(SIYB)培训师选评审核表》
4.《创业培训(SIYB)培训师选评申请名单汇总表》
5.《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
6.《SIYB教师授课情况表》
7.《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基本情况表》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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