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市,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4月2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是缴部分费用、财政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到2011年4月底前,将我省国有企业(含驻我省区域内中央企业,下同)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基本原则:解决老工伤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分情况、积极解决的原则。对已参保且缴费(包括补缴费)满两年以上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督促其参保,在补缴满两年工伤保险费之后,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是缴部分费用。对已实施关闭破产或长期关停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各市工伤保险 基金结余调剂、风险储备金和中央财政补助予以解决。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 补助办法
按照人社部等四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到各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分布情况、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结余及上解、下放地市企业多少、各市财力状况等因素,具体按以下5类办法予以补助。
(一)对于已将部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市,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年需费用的25%;
(二)对于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占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40%以上的铜川、渭南、汉中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20%予以补助;
(三)对于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占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15%至 40%之间的咸阳、安康、商洛、杨凌等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10%予以补助;
(四)对于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占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15%以下的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5%予以补助;
(五)对于部分省级统筹行业单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5%予以补助;同时,对按时足额上解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中(省)下放企业较多、财力状况较差的市(区),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考虑,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下拨各市。各统筹市要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情况和企业一次性是缴费用等因素,积极筹措资金。对于老工伤人数较多、基金结余较少、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规模大的统筹地区,市级财政要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有关资料;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拔付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市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有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于4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审核备案。
(三)积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在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中央补助资金拔付各统筹市区。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拔到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保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建立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月报告制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自2011年3月开始,每月10日前上各市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年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总体情况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四、实施步骤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10日-3月15日,对各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认真测算,制定全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人社部等四部委。
第二阶段:3月16日-4月10日,下发全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召开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省政府四部门与各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市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4月11 日-4月30日,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拔付情况,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划拔到各统筹市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老工伤人员待遇审核及支付工作。2011年4月底前,要将我省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四阶段:到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基本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
五、 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市要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多方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不得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三)各市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要以《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努力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好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享受到相应待遇。
(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保证老工伤人员人数和纳入统筹情况的真实性。同时,要关注舆情动态,确保不因解决企老工伤问题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六、监督检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将对各市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各市工作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加强督导,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各市要坚决制止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贪污补助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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