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8]6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6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62号
全文有效
1998.04.25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论据,卫生所(室)、医生院、医院等医院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论断售药等服务活动,其应缴税款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工资标准,按大地税(97)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账证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收入的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其个人所得税可参照30%行业利润率计算确定,但最低税额不得低于大地税(1996)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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