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9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办法,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就医。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付费结算机制,对47种门诊特殊疾病,可推行按病种付费,对学生儿童普通门诊疾病,可推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减少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扩大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各市应将恶性肿瘤门诊用药、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抑郁症门诊使用抗抑郁药物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三、提高门诊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各市要根据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负担。鼓励参保职工和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提高职工、居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并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四、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配送制度的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收费标准为10元,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五、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门诊统筹工作作为当前医疗保险工作重点,按照人社部发〔2011〕59号文件和部里召开的全国推进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视频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尚未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市,要拿出专门工作方案,确保今年3季度前出台政策并启动实施,已出台办法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
20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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