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42: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所[1998]15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
沈地税所15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
沈地税所15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市体改委、市商委、市经贸委、市物资局《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沈物发第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配送试点单位有关的税收问题,按沈地税所40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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