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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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对驻呼中央、自治区直属、军办用人单位2008年度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度书面审查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9〕69号
驻呼中央、自治区直属、军办用人单位: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将从2009年4月15日起对驻呼中央、自治区直属、军办用人单位及所属单位2008年度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度书面审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范围是:驻呼地区中央、自治区直属、军办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或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应提供的材料、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接到通知后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领取《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备案表》,按所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办理年度书面审查。
(二)需提供的材料:1、用人单位2008年末职工花名册以及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2、2008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3、2008年12月份办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材料,缴费情况凭证;4、劳动合同花名册;5、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招用农民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说明;7、其他指定材料。
(三)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定期监督检查的一项行政执法制度。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并通知所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办理劳动保障年度申报和审查。过去未办理年度书面审查或新设立的单位应主动与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咨询有关事宜。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年度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曝光,同时降低诚信等级。
三、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
(一)办理年度书面审查的时间自2009年4月15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
(二)受理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三)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号楼435房间。
联 系 人: 王 飞
联系电话: 6945343
注:所有接受年度书面审查的单位不再收取年检费用。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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