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61号
省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人事处,各企业单位、中央驻陕单位人力资源部:
为适应事企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新的适合事企业单位特点的选才用人机制,推进人员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我们对原有的人员调配工作规定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
联系人:张晓娟 刘宏
联系电话: 029-87293964
029-87293660
附件:《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1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调配工作程序和行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质高效地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驻西安市区(含闫良、临潼、长安区)的中央部委所属事企业单位、部队所属事企业单位的人员调配。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调配工作坚持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为陕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调配工作坚持合理流向原则, 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急需的各类人才,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稳定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队伍。
第五条 调配工作坚持工作需要原则, 紧紧围绕部门重点工作、企业主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保核心岗位和关键岗位的人才配置需要。
第六条 调配工作坚持总量管理原则, 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事业单位应控制在单位编制限额、空缺岗位和年度人事计划之内,企业单位应控制在年度职工数额之内。
第七条 调配工作坚持亲属回避原则,避免重要领导岗位上的人员与有直系血亲关系或夫妻关系的人员调到同一单位工作。
第三章 调配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人才和选调人员,应具备与拟配置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且须符合以下政策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选调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调入副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除两院院士以外,年龄应在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在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从严控制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无职称等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省级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入的,用人单位必须申明要求调入的详细理由,拟调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
(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选调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与其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职级要求和工作能力。6级以上职员年龄应在男58 周岁以下,女53周岁以下;一般职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技能工人。事业单位调入技能工人,应为紧缺的专业人才并安排到一线从事相关技术操作工作,调入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原则上不从企业向省级事业单位调入工人,特殊情况确需调入的,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 省属企业单位、中央驻映单位和部队所属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技能工人,由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所需用人条件自主选调。调入西安市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照顾老同志生活困难的人员调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夫妻一方在西安工作,另一方若在西安以外地区工作,可以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为由调入西安工作。拟调人员须符合本《规定》所列调动条件外,还应有2年以上婚龄。
(二)照顾老同志生活困难,申请从西安市区以外调入子女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照顾的老同志应具有西安市区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
2、被照顾老同志的年龄应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3、拟调的子女应须符合本《规定》所列调动条件。
(三)市区驻军干部家属随军,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支持各类人才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省级事企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原则上不从县或县以下基层单位调入人员,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卫生、农林系统的业务骨干。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入的,须申明调动理由并经当地县或县以上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调配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人员,为避免造成新的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夫妻双方一般应同时办理调动。除高层次人才外,一般人员家庭基础在外地,夫妻一方要求调入西安市区工作的,应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参加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期限未满的;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以及刑事、行政、党纪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群众有举报但问题尚未被查实的;
(六)被调人员身份等重要材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在原单位办理了辞职、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等手续的;
(八)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落实到就业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含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的。
(九)虽与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无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等就业手续而要求调入事业单位的。
第四章 调配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岗位需求和人员层次结构,采取不同的方式调配。
(一)考核考察方式
以下人员调入省级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2、配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性安置人员;
4、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向事业单位流动;
5、省级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
(二)面试考核方式
以下人员工龄若满五年以上,要求调入省级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采取面试(试讲、答辩、实际操作等)和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省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人员;
4、老干部或退休职工身边无子女等家庭困难人员。
(三)笔试面试方式
对于在我省省级事业单位以外参加工作,工龄不满5年或工龄满5年,但不符合上述面试考核方式所列条件的人员,要求调入省级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情况以及岗位、专业需求,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调。考试程序和结果随调动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第十五条 驻西安市区的省属企业单位、 中央部委所属单位和部队所属单位从西安市区以外调入人员,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由外省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企业单位不受年度职工控制数额限制,材料齐全后随到随办;省级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情况下,可先行申报办理调动审批手续,先将高层次人才的户口迁入西安,随后再申领“控编通知单”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 即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员;
(四)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五)“九五”以来获得国家和省部级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等奖项的主要负责人。
(六)国家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七)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 调配程序
第十八条 调配工作办理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对拟调人员进行考试或初步考察了解;
(二)考试或初步考察通过的,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发商调函,调入拟调人员档案,审查其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材料。审查合格的,派员赴调出单位实地考察拟调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备用;
(三)用人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调动报告,并填写《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干部调动审批表》《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连同拟调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获奖证书、考察材料等报主管部门审查;
(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其通过“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系统”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初审,初审通过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有关调动材料;
(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同意调动的,下发调动批复;不同意的,退回有关调动材料。
第十九条 调配人员须报送的材料
(一)调动报告。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要求一人一函,写明拟调动人员的姓名、性别及基本情况,调出单位的名称、性质,调入单位的名称、性质、编制数、实际在编人数以及调动人员的拟任岗位、调动理由等情况;
(二)调动报表。《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干部调动审批表》或《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要求表内所有项目填写准确、真实,并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调出函件。拟调动人员调出单位所在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的函件;
(四)考察材料。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的考察材料。重点写清拟调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现工作单位的性质及身份、岗位(职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拟调人员材料不清楚的,还须加附本人档案材料。考察材料须有2名以上考察人亲笔签名并加盖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人事处印章;
(五)廉政鉴定。调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拟调动人员的廉政鉴定材料。
(六)拟调动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1、干部身份的,提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遣证)或《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吸收录用干审批表》《转干审批表》《部队转业军官审批表》及安置续等;
2、工人身份的,提供《招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书》以及合同鉴证或备案手续等,部队退伍战士须提供《部队伍战士审批表》及安置手续;
3、属聘用制干部的,提供《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及《收工人审批表》等。
(七)拟调动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术职称证、岗位技能证、职业资格证及有关任职文件、获证书等。
(八)调入省级事企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的,须提调出单位连续2年以上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材料;调入西安市区非公有制企业的,除提供调出单位为其缴纳的各社会保险材料外,还须提供调入企业连续2年为其缴纳的项社会保险材料。
(九)解决夫妻分居的,附结婚证和西安一方的常住户口本、身份证;驻军家属随军的,还须附现役军人的军官证、现役军人任职命令、部队师以上政治部同意军官家属随军的批件或《军队干部家厲随军审批表》。
(十)照顾老同志家庭困难调入子女的,须附老同志在西安市区的常住户口、身份证,老同志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长期患病需要照顾的,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十一)落实政策调入的,须附有关落实政策的批件。
(十二)调入省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须附省编制部门核发的《控编通知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同类别《增人计划卡》;调入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须附同类别《增人计划卡》。
(十三)异地调动需迁转户口者,须填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有随迁人员的,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如随迁已退休的配偶,须附结婚证、退休证、户口本;随迁子女,须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等)。
以上材料中,凡涉及复印件的,必须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因特殊原因无法携带原件的,经办人员必须签名确认与原件无误,并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以示负责。
第六章 随调随迁
第二十条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调入省属及中央驻映各企事业单位人员,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调或随迁。
(一)调入人员的配偶、子女有工作,并且落实好接收单位的,可以随调,调动材料与调入人员的调动材料一同上报。
(二)调入人员的配偶无工作的,或曾有工作但已办理高退休手续、内退手续以及辞职、下岗等手续的,可以随迁。
(三)调入人员的子女尚未就业,且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可以随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8]24号)和《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凡1998年7月22日之后出生的子女,父母在调动工作时,随父随母落户均可。
第七章 管理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要求和政策条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在调配过程中,要深入了解调动人员的有关情况,严格审查调动人员档案材料,严防“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和违反干部人事政策擅自“转干”、“吸收录用”的人员调入。要认真核查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资质,切实落实调出调入单位间的商调程序,积极做好人员调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企业单位人员调动材料一律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个人报来的任何材料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调动批复后应及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调动手续,积极做好调入人员的工作关系工资审核、户口迁移和社保手续的接转等事宜。调动批复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人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员调配政策,严守配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过程透明,续完备。对于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正在办理的,停止办理,已经办理的,宣布调无效。同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2年元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解释。
附表:
1、《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干部调动审批表》
2、《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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