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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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88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 )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參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145 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以及145号文件印发前已参保、未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可参照14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包括以前中断缴费部分)。
三、对按照1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相关原始资料齐全的,按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及相关原始资料不全难以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向前推算15年对应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陕人社发( 2010)209号、陕人社发(2011 )145号文件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计算平均繳费指数时,应参保缴费年度按14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度计算,未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计算为应参保缴费年度。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五、未参保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145号文件办理时, 1992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陕劳社发( 2006 )18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按照145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其工作或灵活就业期间参保补费的起始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补费)。男60周岁、女50周岁前未在单位工作、之后在单位工作的经历不作为参保条件。
七、对符合陕广局发( 2009 )57号、陕农业发( 2009 )171号、陕教人发(2009 )23号、陕水发( 2009 )94号、陕卫农发( 2009 )523号、陕林发( 2010 )179号、陕民发( 2010) 54 号等文件规定、已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人员中符合145号文件规定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参照145号文件执行。
八、跨省及在本省内迁移户籍人员参保补费及关系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1.跨省迁移户籍、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按照户籍迁移时是否到达退休年龄确定参保地。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以后迁移户籍的,由原工作地受理参保缴费,核发待遇;未到达退休年龄时迁移户籍的,由本人申请,经核准,可在现户籍地受理参保缴费,核发待遇。其中,应在外省办理的,其原工作单位协助提供相关工作经历等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其在我省未参保证明。应在我省办理的,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提供其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所在省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证明后,参照145号文件严格审核办理。按145号文件参保后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2.因单位整体搬迁或因组织原因、依据相关政策在省内迁移户籍的,由现户籍地负责审核办理;因个人原因在省内迁移户籍的,由原单位注册地负责审核办理。
3.145号文件印发后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或我省范围内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不得參照145号文件办理。
九、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因病退休和政策性提前退休以及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一年以上的人员办理退休,可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
十、自2013年1月1日起,按145号文件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接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已按145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不再符合陕劳社发( 2000 )3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条件。因此,对这部分人员不再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十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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