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8]14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4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4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于1998年办理税负增加返还的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各主管税务局一律不得预退或按原税负预征,也不得办理按季或按月返还,待1999年初一次性审批退税。
2.1998年申请办理税负增加返还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
3.1999年对申请超税负的企业实施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未按增值税条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售提前实现,从而增加税负的部分不予返还;
(2)对企业存在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人为造成进项税额减少,从而增加税负的部分,不予计算税负返还;
(3)对企业存在利用关联企业人为转移税负,从而增加税负的部分,不予计算税负返还;
(4)对企业未按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处需补缴税的,对补缴的税款一律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
(5)1998年底以前,对于企业的销售和进项税款,必须货、款、票同期实现,方可参与税负增加返还的计算,若三者缺一则不予返还。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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