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办发〔2013〕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陕发改医改〔2012〕1793号),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各市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保障工作
各市要按照《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陕政办发〔2012〕53号)和《关于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0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保障工作。对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和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单病种管理办法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本市限定费用的85%和7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按照单病种管理办法,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本市限定费用的75%。
二、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二次补助
各市可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探索职工重大疾病二次补助,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以上部分和大额医疗补助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二次补助资金,对职工患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二次补助。未列入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市,按照人社部《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29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以上的,可从新增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部分,探索城镇居民重大疾病二次补助,对城镇居民患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二次补助。职工和城镇居民二次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落实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情况等因素测算后统一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做好与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各市在开展重大疾病二次补助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与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政策的衔接。职工和城镇居民二次补助办法可参照国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职工补助标准要高于城镇居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切实减轻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
四、切实加强监管
各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医保基金预决算、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高额医疗费用的管控,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单病种付费,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合理制定补助程序,建立二次补助对象公示制度,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二次补助办法,提高参保人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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