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关于做好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7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基本实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与转入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并享受转入地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陕人社发〔2010〕146号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见附件),统一执行规范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并按要求认真进行审核、确认以及如实填写和更新参保信息,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切实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目前尚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尚未出台城镇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的市,要按陕人社发〔2012〕90号和陕人社发〔2010〕146号文件尽快建立和出台,严格落实个人账户余额随其医保关系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起转移,实现全省范围统一认定和转移接续工作;加快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步伐,为流动就业人员更大范围内就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流动就业人员跨省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原则上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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