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发票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发票在税源管理特别是在营业税、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保护税基为目的,以有效监控为目标,深入研究,积极应对,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大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力度。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逐步在我省建立起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机关内部的发票管理。
随着经济形势和税收环境的变化,以前制定的一些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发票管理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为此,省局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内部管理的实际,结合即将修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起草了《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将下发各级讨论,争取年底前正式下发。各市要在贯彻执行省局办法的基础上,研究本市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出现的问题,制定措施予以防范,确保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不会因为内部管理的原因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三、严格发票领购、缴销环节管理,最大限度防止发票流失。
目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骗购发票后非法进行代开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对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一是要加强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环节的管理。在发放发票领购簿前,税收管理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查其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真实性,以准确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工商、公安部门的信息查询系统或身份证防伪设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防止不法分子骗购发票。对于无证照业户,一律不得发售发票;对于个体定期定额户,只允许提供不超过月核定营业额20%的发票使用量;对于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只提供面额低于20元的定额发票。二是要加强缴销环节的管理。对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销发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到户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将其已领购未缴销的发票作为流失发票管理,并通过地税网站、纳税服务大厅等予以公告;对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应当将其已领购未缴销的发票进行核销处理。三是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利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地税发票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的,要及时将失踪纳税人和流失发票的信息以及先期调查取证资料传递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在开展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作为案源线索重点查处,或会同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四、加大发票使用环节的检查力度,规范发票填开使用行为。
针对目前发票开具、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事前辅导、事中巡查、事后监督。税收管理员要在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发票管理使用要求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分批对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巡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屡纠屡犯的纳税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另外,要对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和实际经营状况定期进行比对,发现明显不符的要实施检查,督促纳税人做到据实逐笔开具发票。
二是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要对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业务是否真实进行认真审核,避免虚开发票行为的出现;对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要通知税收管理员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查属于虚假申请代开发票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为规范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行为,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三是加大对发票真伪及成本费用的检查力度。各级地税部门在实施日常检查、汇算清缴,或部署税收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过程中,都要将入账发票的真伪,发票涉及成本费用的支出是否属实作为一项必查内容,从严整治发票违法活动的“买方”市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假发票、非法取得发票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隐匿应税收入或进行成本费用列支的,应全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征税款;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嫌偷逃税行为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发票工本费的管理。
2004年底,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4]35号),决定将发票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方便纳税人,同时考虑到收费管理系统建设的原因,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目前我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的收缴暂执行由各市局集中缴库的方式。但是,部分市在缴库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缴库不及时的情况,既违反了省局的规定,又影响了财政厅返还发票工本费的及时性。为规范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省局正在开发建设与大集中系统一体的工本费管理系统。系统上线前,各市仍暂时执行集中缴库的方式,在此期间,各市要按照省局要求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将发票工本费缴入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拖延入库时间。违反规定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按目标考核的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六、稳步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全省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预计11月底即可上线。鉴于此,省局计划明年年初按国标要求启动全省税控收款机的招标工作。为确保下一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平稳有序,各地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是在省局统一进行税控收款机招标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组织税控收款机招标工作。
二是凡是已试点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市局,除非纳税人强烈要求使用安装的,原则上不得再扩大其推行范围,避免将来与税控后台系统数据标准不一致,接口不兼容。
三是对于已经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督促税控机厂家和服务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七、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管理。
各市要在对年初全省发票防伪品再加工企业和发票承印企业全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的基础上,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的发票印制、防伪品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承印厂家生产场所、仓储设施的监控设备是否达到要求,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生产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完备;发票印制、仓库保管至运送各环节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厂家要及时上报省局研究处理,省局也将适时组织复查。对不按规定印制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发票印制资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总局严格控制发票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发票印制企业重新招标前,除省局定点的印制企业外,各市只允许保留一家发票印制企业(名单附后)。其他被取消印制资质的企业,各市局要及时收回发票监制章,收缴发票防伪专用品,不允许再印制地税发票。
八、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是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做好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兑付工作。发票管理的难点是发票的使用,对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实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是国家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虽然部分举报人的举报目的有别于该项措施的设计初衷,但其作用和效果仍然是有利于监督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有利于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有利于解决税务部门管理的盲区。各级应多从积极方面思考问题,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合理引导,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用足用好财政部门给予的这一支持政策。
二是要精心组织好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各市局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性的发票检查,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发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严格进行处罚,涉及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要做好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整改工作,通过跟踪分析,掌握不同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分类管理,督促整改。
三是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协调,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进行长期的坚持不懈的打击。各级稽查部门要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作为今后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各种方式搜集制造、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部门,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和打击。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名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全省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名单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所
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
淄博大地印务有限公司
枣庄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刷分公司
东营市红十字会社会福利印刷厂
山东金源印刷有限公司
山东海新印务有限公司
曲阜市华卫商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泰安天乙印务有限公司
威海市凯翔印务有限公司
日照市大地印刷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金泰印务有限公司
临沂沂蒙印刷厂
山东鸿羽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山东金正印务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财丰商印中心有限公司
菏泽市金信票证印务有限公司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邮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泺昇印务有限公司
山东银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三、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三)规范代开发票行为。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五、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一)加快推广进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已经开展推广应用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工作;已实施招标尚未推广的地区,要尽快组织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好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各项优惠政策,分期、分批、分行业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目前尚未实施招标的地区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抓紧完成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二)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有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通过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六、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
(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查询系统, 倡导维权辨伪
(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二)倡导纳税人维权辨伪。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发票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发票在税源管理特别是在营业税、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保护税基为目的,以有效监控为目标,深入研究,积极应对,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大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力度。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逐步在我省建立起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机关内部的发票管理。
随着经济形势和税收环境的变化,以前制定的一些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发票管理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为此,省局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内部管理的实际,结合即将修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起草了《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将下发各级讨论,争取年底前正式下发。各市要在贯彻执行省局办法的基础上,研究本市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出现的问题,制定措施予以防范,确保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不会因为内部管理的原因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三、严格发票领购、缴销环节管理,最大限度防止发票流失。
目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骗购发票后非法进行代开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对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一是要加强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环节的管理。在发放发票领购簿前,税收管理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查其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真实性,以准确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工商、公安部门的信息查询系统或身份证防伪设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防止不法分子骗购发票。对于无证照业户,一律不得发售发票;对于个体定期定额户,只允许提供不超过月核定营业额20%的发票使用量;对于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只提供面额低于20元的定额发票。二是要加强缴销环节的管理。对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销发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到户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将其已领购未缴销的发票作为流失发票管理,并通过地税网站、纳税服务大厅等予以公告;对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应当将其已领购未缴销的发票进行核销处理。三是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利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地税发票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的,要及时将失踪纳税人和流失发票的信息以及先期调查取证资料传递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在开展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作为案源线索重点查处,或会同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四、加大发票使用环节的检查力度,规范发票填开使用行为。
针对目前发票开具、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事前辅导、事中巡查、事后监督。税收管理员要在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发票管理使用要求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分批对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巡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屡纠屡犯的纳税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另外,要对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和实际经营状况定期进行比对,发现明显不符的要实施检查,督促纳税人做到据实逐笔开具发票。
二是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要对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业务是否真实进行认真审核,避免虚开发票行为的出现;对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要通知税收管理员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查属于虚假申请代开发票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为规范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行为,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三是加大对发票真伪及成本费用的检查力度。各级地税部门在实施日常检查、汇算清缴,或部署税收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过程中,都要将入账发票的真伪,发票涉及成本费用的支出是否属实作为一项必查内容,从严整治发票违法活动的“买方”市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假发票、非法取得发票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隐匿应税收入或进行成本费用列支的,应全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征税款;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嫌偷逃税行为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发票工本费的管理。
2004年底,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4]35号),决定将发票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方便纳税人,同时考虑到收费管理系统建设的原因,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目前我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的收缴暂执行由各市局集中缴库的方式。但是,部分市在缴库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缴库不及时的情况,既违反了省局的规定,又影响了财政厅返还发票工本费的及时性。为规范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省局正在开发建设与大集中系统一体的工本费管理系统。系统上线前,各市仍暂时执行集中缴库的方式,在此期间,各市要按照省局要求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将发票工本费缴入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拖延入库时间。违反规定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按目标考核的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六、稳步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全省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预计11月底即可上线。鉴于此,省局计划明年年初按国标要求启动全省税控收款机的招标工作。为确保下一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平稳有序,各地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是在省局统一进行税控收款机招标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组织税控收款机招标工作。
二是凡是已试点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市局,除非纳税人强烈要求使用安装的,原则上不得再扩大其推行范围,避免将来与税控后台系统数据标准不一致,接口不兼容。
三是对于已经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督促税控机厂家和服务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七、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管理。
各市要在对年初全省发票防伪品再加工企业和发票承印企业全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的基础上,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的发票印制、防伪品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承印厂家生产场所、仓储设施的监控设备是否达到要求,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生产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完备;发票印制、仓库保管至运送各环节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厂家要及时上报省局研究处理,省局也将适时组织复查。对不按规定印制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发票印制资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总局严格控制发票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发票印制企业重新招标前,除省局定点的印制企业外,各市只允许保留一家发票印制企业(名单附后)。其他被取消印制资质的企业,各市局要及时收回发票监制章,收缴发票防伪专用品,不允许再印制地税发票。
八、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是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做好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兑付工作。发票管理的难点是发票的使用,对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实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是国家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虽然部分举报人的举报目的有别于该项措施的设计初衷,但其作用和效果仍然是有利于监督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有利于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有利于解决税务部门管理的盲区。各级应多从积极方面思考问题,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合理引导,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用足用好财政部门给予的这一支持政策。
二是要精心组织好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各市局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性的发票检查,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发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严格进行处罚,涉及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要做好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整改工作,通过跟踪分析,掌握不同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分类管理,督促整改。
三是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协调,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进行长期的坚持不懈的打击。各级稽查部门要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作为今后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各种方式搜集制造、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部门,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和打击。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名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全省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名单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所
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
淄博大地印务有限公司
枣庄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刷分公司
东营市红十字会社会福利印刷厂
山东金源印刷有限公司
山东海新印务有限公司
曲阜市华卫商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泰安天乙印务有限公司
威海市凯翔印务有限公司
日照市大地印刷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金泰印务有限公司
临沂沂蒙印刷厂
山东鸿羽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山东金正印务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财丰商印中心有限公司
菏泽市金信票证印务有限公司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邮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泺昇印务有限公司
山东银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三、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三)规范代开发票行为。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五、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一)加快推广进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已经开展推广应用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工作;已实施招标尚未推广的地区,要尽快组织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好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各项优惠政策,分期、分批、分行业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目前尚未实施招标的地区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抓紧完成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二)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有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通过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六、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
(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查询系统, 倡导维权辨伪
(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二)倡导纳税人维权辨伪。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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