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20:42:28

石河子税务局“访惠聚”工作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3 15:10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坐落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制定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来源:乌鲁木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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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