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461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车辆已使用三年。现出售,出售价格低于原值是否要交税(增值税、所得税)?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车辆已使用三年。现出售,出售价格低于原值是否要交税(增值税、所得税)?
[案例]130001461
一、在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销售的车辆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该项收入为应税收入,也需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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