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1999]第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区地方税务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区地方税务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政发第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区地方税务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政发第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2月8日
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市财政局、地税局,南山经贸试验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市城区地方税收征管秩序,理顺地方税收管辖范围,彻底杜绝偷税、逃税、骗税、滥拉税源,实现依法纳税、有序征税,确保地方税收分级入库,现将我市城区地方税务管辖权限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属和区属地方税务的管辖范围
(一)市地税局征管范围及管辖的权限
1、座落在市区的市属企业及其下设的独立和非独立分支机构;
2、座落在市区的中省直驻锦单位;
3、座落在市区的外地驻锦机构和外地自发来锦兴办的私营企业及市直机关的招商引资企业。
(二)各区地税局征管范围及管辖的权限
1、座落在本区行政区划内的区属企业以及其下设的独立和非独立分支机构;
2、座落在本区行政区划内的个体工商业户、区属私营企业、区属集贸市场、市属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业户及区招商引资企业。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市本级改制企业税收管辖权属问题
市本级改制企业,不管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和运行机制是否发生变化,其税收管辖权限仍属市本级,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二)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雌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权属问廷
1、凡市本级企业、市政府各部门出资与区、街或个人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联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均由市本级管理,年终按税收实际入库额,由市财政按投资比例结算返还给区。
2、个人与个人之间以个人的资金入股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或私营企业(不含企业转制的个人股和企业内人员以个人人股形式在原厂址、原设备、原生产经营范围、原产品、原有基本人员基础上成立的企业)在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缴税,企业迁移后,以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缴税。
3、区属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如果在他区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一律实行属地纳税。
(三)招商引资企业税收管理管辖权属问题
招商引资企业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市招商引资办出具证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直属各单位招商引资的企业由市本级管理。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招商引资单位可作为主管部门并出具有关证明。
2、区、街招商引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征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出具招商引资证明(如招商引资协议书,企业章程等)。
3、区、街招商引资企业如厂址有不在本区行政区划内,其税收分劈等问题由区与区之间协商解决,税收仍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4、市直各部门招商引资的企业与区属企业合资联营的,由市本级管理,税收按投资比例由市地税局负责按市级、区级入库级次分别划入市级库和区级库。
(四)外地驻锦企业税收管辖权属问题
外地驻锦企业及外埠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独资、合作企业及分支机构(如邮政、电信、移动电话、无线寻呼、金融、保险、电力等)的税收由市本级管理。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与区共同组建的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人或股份合作企业,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或企业在以后的经营运作中,上级地税机关发现该企业为假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可立即将其划归到市本级管理,税收全部归市本级。
以下几种情况可按假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处理:
1、入股的一方或多方未按约定的份额注入注册资金的;
2、区与市属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区政府以财政返还的税金作为资金入股的;
3、入股的一方或多方在办理注册资金时已投入,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又将注册资金抽回的;
4、以办公楼、住宅、土地使用权、租金等作为资本投资入股,但没有与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有任何联系,没有按资本金运作的;
5、以其它财产作为抵押物来投资入股的;
6、入股的下方不是董事会成员的;
7、入股一方只收取管理费,不参加股份分红和不分配税后利润的。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向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1、企业成立章程;
2、验资报告;
3、出资明细表;
4、注册资金存入银行的进帐单。
税务机关要严格检验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与税务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是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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