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财[1999]第7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辽地税财第7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辽地税财第7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2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最近,部分市询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征税范围问题,要求省局子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城市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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