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149 使用中的小汽车用低于原值价转卖,可否免税?
使用中的小汽车用低于原值价转卖,可否免税?
[案例]13000114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若销售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的,不符合以上可按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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