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个[1999]第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偶然所得和失业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偶然所得和失业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第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偶然所得和失业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第9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根据全省业务工作会议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取消偶然所得起征标准问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32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在100以下(包括100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几年实践己不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因此决定调整为:对个人取得中奖、中彩、得奖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设定纳税起征标准。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支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计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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