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征[1999]第41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征第41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征第4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2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纳入地税普遍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对所辖区使用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的票据进行登记清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加盖税务专用章后,按税务发票的申购规定程序发放,此种票据允许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届时原客票一律作废,此间未加盖税务专用章的原客票停止使用。
2、各单位要尽快将省确立的8种公路运输业客运普通发票的使用种类和数量进行统计登记(用票数量统计到1999年底),并于1999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3、本通知未尽事宜市局将在5月份制定出台《锦州市交通客运发票管理办法》中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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