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 年 7 月 8 日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
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津党发〔2014〕21号),推进我市人力社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现就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立足事业发展全局,坚持问题导向,稳中求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化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人社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人社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人社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人社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动我市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依法决策
——健全重大决策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执行提出决策建议、拟定决策方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决定执行和反馈与调整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重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法规处、办公室、财务处、人事教育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未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法规处、办公室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明确听证的决策范围、规范听证程序。(法规处、办公室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评估。由决策实施部门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收集运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提交评估报告,及时论证调整决策内容(法规处、相关处室负责)。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团,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专业保障(法规处负责)。
(二)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健全人社地方法律规范体系。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推进年度立法工作。实施人社政策效力提升计划,将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升级为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本市人社法律规范体系。体现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加快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优先推进人才立法(法规处、相关处室负责)。
——规范立法程序。健全立项调研、征求意见、论证评估、集体决定的立法工作制度。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以开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重大改革措施要做到立法先行,做好法律衔接,必须先修法,确保于法有据后再推行。适时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立法(法规处、政策研究室、相关处室负责)。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不得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法规处、相关处室负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将政策问答一并法核,同步公布(法规处、相关处室负责)。
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释义和解读,推行统一的政策解释制度,规范全市适用标准。坚持全面合法性审查制度,局系统、所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仍需执行或修订的,应当重新公布(法规处、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法规处、政策研究室、信息中心负责)。
——开展人力社保“清规”行动。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无上位法规定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和废除各类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措施(法规处、相关处室负责)。
(三)推进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外,原则上下放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制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进度表,统一规范审批流程。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完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综合业务协调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将人社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综合业务协调处处、法规处负责)。
——推行人力社保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推行阳光政务,公开行政职权、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人事教育处、综合业务协调处、法规处负责)。
网上公布权力责任清单、办事指南和业务流程图。严格按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不越权、不滥权、不弃权(人事教育处、法规处、综合业务协调处、政策研究室、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深入推进人力社保政务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办公室、综合业务协调处、法规处、政策研究室、信息中心负责)。
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公开(办公室、法规处、政策研究室负责)。
(四)推进依法行政
——完善行政诉求依法受理制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诉求救济机制,对群众提出的行政诉求,按照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实行集中登记受理、一次性告知、内部转办和一对一答复制度。建立信访诉求分类办理和依法终结制度,将人民调解组织引入信访部门,把信访问题导入调解渠道(法规处、信访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对于劳动人事争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案必受,鼓励和解,依法调解,及时仲裁(调解仲裁处负责)。
——推行相对集中执法。按照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梳理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行相对统一的行政执法类别和综合执法(法规处、人事教育处负责)。
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没有独立执法机构和法定程序的事项,一律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法规处、劳动监察处负责)。
制定相对统一的行政管辖规定(法规处、相关处室负责)。
——规范人力社保执法行为。推行合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行为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归集到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执法具体环节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行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公开(法规处、劳动监察处、医保监督所负责)。
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网上查询和重大违法单位(个人)曝光制度(法规处、劳动监察处、医保监督所负责)。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示。建立典型行政案件通报、庭审观摩评议、仲裁裁决文书评价和抽查制度。各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法制部门或内部法制审核人员,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决定(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相关处室负责)。
——严格人力社保执法人员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把住行政执法证件“入口”,打开行政执法人员违纪出口。对不在行政执法机构从事执法活动的,不得申领执法证件(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相关处室负责)。
(五)推进执法监督
——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强化行政复议,避免重大行政过错和行政赔偿。以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制度,纠错与解决行政争议并重,减少诉讼风险。推行行政复议台账、案例研讨分析和典型案例通报(法规处负责)。
建立行政复议网上办案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法规处、信息中心负责)。
——强化依法出庭应诉职能。制定出庭应诉办法,确立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为主的出庭应诉机制。组织以法制机构人员和局内法律知识背景的干部参与的法律事务团,积极开展应诉工作(法规处、人事教育处负责)。
建立行政诉讼风险点管控制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法规处负责)。
——强化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督。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修订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实行执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责任制。
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制度,建立错案责任纠错倒查机制,做到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法规处、驻局监察室负责)。
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规范社保经办行为(法规处、社险中心相关部门负责)。
(六)推进行政与司法联动
——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定期召开人力社保、公安、检察、法院、卫生、法制办六方联席会议,研究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纳入衔接机制,形成更加全面、系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与公检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制定案件移送工作规程,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责分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有效对接(法规处负责)。
——优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在重大复杂疑难行政行为作出前,邀请审判机关提前介入提供法律建议,特别是涉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征求审判机关的意见。开展行政诉讼观摩庭活动,组织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旁听审判,切身体验司法过程,增强法治意识(法规处负责)。
——优化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审判联动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化解四方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人力社保、法院、司法、工会四方联席会议,在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会商合作。建立仲裁机构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制度(调解仲裁处负责)。
(七)推进法治考核
——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每年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白皮书,全面体现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应对举措等内容。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报送法制工作动态(法规处负责)。
——加强法治工作考核。加大全系统法治工作考核力度,制定法治工作考核办法,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将法制机构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工作保障等内容纳入指标体系。采取考核单位之间互评互学的考核形式,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法规处、人事教育处负责)。
(八)推进法制宣传
——建立健全普法责任制。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统筹开展人力社保普法工作。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在局人力社保网站公布政策问答(法规处、政策研究室、信息中心负责)。
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编制执法案例精选,推行以案释法(法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推进全局干部学法用法。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培育。人事部门、法制机构每年制定全局干部学法计划,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局长办公会学法制度,开展专门的全局干部法制培训(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
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将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人事教育处、法规处负责)。
——拓展法制宣传载体。强化平面媒体、网站、声视频媒体宣传,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完善天津人力社保政务微博、建设完善天津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增强宣传教育的互动性,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延伸作用,让政策宣传解读贴近群众生活、贴近百姓需求(政策研究室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市和区县人力社保局成立“法治人社”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各位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分管法治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完善工程建设工作制度,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法制机构要向市“法治人社”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职责。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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