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1:01:35

[案例]130001848 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


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
[案例]1300018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 ”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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