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080 低于进货价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低于进货价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案例]130002080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要注意的是: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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