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明 发表于 2020-3-28 18:08:48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核定征收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采购等金额及确定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第五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销售收入30%的比例核定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 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后期做进一步的修订。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于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第八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 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缴的税款,或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内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应在申报缴纳当期税款时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
    第十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不按期申报或未足额申报印花税的,视同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刘邦明 发表于 2020-3-28 18:13:58

本帖最后由 刘邦明 于 2020-4-20 15:20 编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关于修订《办法》的背景原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地税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及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64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的授权,《办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范围和依据、纳税期限、核定征收的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
   《办法》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类型为: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11类应税项目。
    (二)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及比例
    购销合同中对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征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8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工业企业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商品流通企业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采购环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30%的比例核定,其他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购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8种合同类型,其核定比例上限均为100%。
    (三)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不适用于“三自”完税贴花方式,因此,《办法》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款缴纳期限进行了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并于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三、施行日期
《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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