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1:00:1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1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委党史研究室,市委党史研究室各处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党史研究室关于评选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52号)精神,为做好本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市委党史部门所属内设机构,各区县委党史部门。
2.“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市和区县党史部门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推荐。
(二)评选推荐名额
此次全国党史系统表彰名额为: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分配我市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
根据评选推荐范围及差额评选要求,各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候选对象或1名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
2.工作业绩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开展党史工作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努力推动党史工作科学发展,成绩突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一突出”“两跟进”,进一步突出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间段历史研究,即时跟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即时跟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理论发展;
(2)党史研究成果显著,已完成民主革命时期党史基本著作的编写出版工作,扎实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史基本著作的编写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党史专题研究成果丰富,党史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水准和社会影响;
(3)党史资料征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收获,为党史研究不断深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4)党史学习和宣传教育有成效,能够充分利用党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史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推出相关图书、音像制品,建立党史网站,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5)在重大党史事件和人物纪念、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等方面有作为,体现出党史部门的价值和作用;
(6)开展有特色的专题资政研究,注意总结和运用党的历史经验,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得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3.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好。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决策科学,团结和谐,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职工队伍;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切实贯彻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无刑事案件及违法乱纪情况。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
2.工作能力强。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能很好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为党史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3.业务水平高。能够刻苦钻研党史业务,在党史研究和党史宣传教育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党史研究和宣传教育成果,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
4.工作和生活作风好。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诚实守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无不良记录。
5.工作年限适当。原则上应连续在党史部门工作8年以上。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市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一)评选推荐程序
1.推荐和本单位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报送推荐材料。市级党史部门内设机构拟推荐对象直接报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党史部门拟推荐对象需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党史研究室共同审核后,将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公示情况和《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3.上报初审对象。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情况等。审核通过的,由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民主推荐会形式进行民主推荐,并参考民主推荐结果,结合事迹材料提出拟推荐意见,报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意见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我市推荐对象,并将推荐材料报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4.市级公示和正式推荐。经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委党史研究室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5.复审和全国公示。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审批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推荐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推荐重点要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表彰名额的20%以内。
2.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坚持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各级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杜绝“带病”表彰。各单位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须征求卫生计生、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撤销该区县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请各参评单位于8 月 12 日 (星期三)前将初审推荐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复审正式推荐审批材料(含照片)按国家时间要求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6份。表格电子版可从中国共产党历史网(www.zgdsw.org.cn)“纪念·公告”栏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党史研究室联合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市委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刘素新
联系电话:83606092、23125550(传真)
电子邮箱:dskyc@126.com
地址邮编:和平区湖北路14号300042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 徐俊华
联系电话:83605699、23316609(传真)
电子邮箱:gwykjc@163.com
地址邮编: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 300040

附件: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 市委党史研究室
2015 年 8 月 5 日


附件

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于 建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副组长:王永立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白文涛 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 员:王凯捷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巡视员
刘素新 市委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处处长
孙振昆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刘素新 (兼)
孙振昆 (兼)
成 员:刘云光 市委党史研究室办公室主任
徐俊华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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