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000 购入的材料用于研发,那么原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购入的材料用于研发,那么原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案例]13000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若您企业购入的材料为生产经营所需的研究开发费,不符合以上规定,则所耗用的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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