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1999]第7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第7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第7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53号)适用于我省,请遵照执行。省地税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76号)中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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