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威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统筹行业单位:
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完善工作,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7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
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费率调整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费率调整工作总体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方案,抓紧抓好,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以此为契机,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测算,科学论证,拟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规模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地区,应通过适时适当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结存,稳步降低基金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用”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2%、0.4%、0. 7%、0.9%、1.1%、1.3%、1.6%、1. 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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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
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 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各地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
各地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超过正常规模的统筹地区,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通知》中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分别超过18个月、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实行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分别低于9个月、6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五、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周密制定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六、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储备金的规模按当地基金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未设立储备金的统筹地区应于2016年底前设立储备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储备金计算在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七、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尚未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实现地市级基金统筹;巳初步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八、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的汇总分析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九、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0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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