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1999]第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第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第5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8日
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
近接部分基层局关于建制镇及所辖的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为了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对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执行百分之五的税率。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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