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57:5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9]15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15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15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3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计税扣除标准,在省局未确定之前,继续执行沈地税个1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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