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55:15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发[1999]第12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校科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校科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第12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校科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第12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6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高校科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此文件后,尽快通知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省国税局辽国税一150号文件所列我市高校科技企业在办理1998年度退还增值税手续时,应将其申请退税产品在1998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企业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和申请退税产品在1998年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市局流转税处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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