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726 无偿提供给别人的煤矸石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吗?
无偿提供给别人的煤矸石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吗?
[案例]13000172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如果您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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