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征[1999]第125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检查使用《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的通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检查使用《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的通知
锦地税征第125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检查使用《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的通知
锦地税征第12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25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一、二分局,稽查局,涉外处: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市局决定从2000年 1月1日起在纳税检查后统一使用《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各级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后,纳税人应做调帐处理的,由检查人员向被查单位下达《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
二、使用方法:《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送达被查单位,第三联为归档联;《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在税务检查结束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填写并随纳税检查资料一并送达被查单位,同其他税务文书一起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签收。
三、使用要求:
1、在下达《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时要按要求认真填写,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用语。
2、《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按要求与其他纳税资料一样,长期保存。
3、对于检查完毕,不够立案条件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填写;对于够立案条件,按一般程序处理的,由审管部门核准后交由执行人员(检查人员)填写,送达被查单位。基层税务机关未设审理机构的此项工作由分管局长(所长)负责。
四、违章处理:实施《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收管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的一种强制手段,被查单位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进行调帐。凡是未按要求调帐的,地税机关一经发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凡是由于被查单位未按《纳税检查调帐通知书》的要求作调帐处理而造成少交税款的,一律按偷税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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