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行[1999]33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沈地税行33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沈地税行33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辽地税二112号文件《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并不予返、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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