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0]1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1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内容略)
沈地税发1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辽财预609号)精神,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征收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完善所得税制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今年是第一次进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锁的个人说的水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政策变化大,各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说的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要做好征收工作,首先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进而做到严格征收管理。其次要大力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向纳税人着重宣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做好征收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基层局要认真抓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周密部署,协调动作,相关科所要搞好配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沟通。
四、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按规定在2001年3月末结束,各单位工作总结应于4月20日前报市局。
五、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 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不进行汇算清缴;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按季预缴;超过30万元的,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在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继续弥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其中坏帐损失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局审批,超过的 报市局审批。
4、“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企业在年度中间因合并,分力、终止及注销工商登记等原因,使纳税年度的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均应换算成全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5、“规定”第十五条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只跟定生产经营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由征管处负责印刷,各基层局早征管处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情况统计汇总表》,请各单位于2001年2月15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提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各单位应分别于4月20日、7月2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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