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7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各类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0.8%调整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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