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9:01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财政局 锦地税个[2000]第25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锦地税个第25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锦地税个第2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1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个[1999]318号)转发给你们. 为巩固199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成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地税局及市局直属分局要落实 《关于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锦地税个112号)精神,将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为今年个人所得税工作重点。
二、各县(市)区地税局及市局直属分局要在一季度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办培训班,使用市地税局统一编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一书。
三、市地税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检查各单位对前两项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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