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8:56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2000]第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辽政第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辽政第2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16日
省地税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的请示》(辽地税财16号)收悉。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上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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