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570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否有所变动?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否有所变动?
[案例]1300015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08〕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以下变动: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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