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6:34

[案例]130005735 外贸退税申报、审核、办理问题


外贸退税申报、审核、办理问题
[案例]1300057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51号)第八条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国税发6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文件的规定: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 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六、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国税发64号文还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 因此,贵公司在报关出口90日内,按上述规定随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主管退税机关在对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在国家下达到出口退税指标内办理退税手续。 另外,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齐全,且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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