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5:54

[案例]130000587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已抵扣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是什么税率?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已抵扣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是什么税率?
[案例]130000587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所指“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规定按17%或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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