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内蒙古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自治区创业就业工程实施以来, 各地党委、政府集中力量搭建了一批创业平台,创业政策不断完善,创业环境不断优化,创业氛围不断提升。 但仍存在 创业服务机构设置不规范、 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不足、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创业培训 实训质量有待提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能力不强等问题。为 加快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精神,实施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把创业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的就业常态,进一步 增强创业服务能力, 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 , 做好 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促进 落实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 就业重点群体创业扶持政策 , 现就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全面深化创业领域改革、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对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发展环境意义重大。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培育、 培养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保持社会稳定 ;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提高 创业活跃指数,激发创业激情, 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和营造 全社会浓厚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 五年内, 各盟市、旗县都要 形成资源整合、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规范、运转高效、满足创业者不同发展阶段服务需求的社会化112233服务体系。 主要包括:建立一项资金(创业发展资金);设立一个平台(创业服务平台);组建两个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担保贷款中心);规范两类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完善三支创业服务队伍(创业专家服务团、创业培训师资、创业者协会);夯实三项创业服务载体(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店、创业项目库)(简称112233服务体系)。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建立创业发展资金。
各地要 突出地方政府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落实自治区135号文件明确的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职责,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 足额建立创业发展资金, 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代偿暂付、贷款贴息,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宣传,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充实创业专家服务团业务经费,实施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取暖费补贴等 。自治区对创业发展资金建立情况好的地区,给予 就业 资金分配、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 资金 等方面的倾斜。
( 二 )加速推进 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
各地要依托现有实体公共服务场地增设或完善创业服务窗口,集成现有网络信息资源打造升级版的信息服务平台。
全面推行“一站式”实体服务窗口。 围绕 提升 创业服务能力,积极完善创业指导功能, 各地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开设创业服务窗口,设立专兼职及蒙汉双语前台服务人员,公布创业咨询服务电话。 协调财政、经信、工商、税务、银行、担保公司、投资机构、众创空间、培训机构等相关部门派遣专人,统一到经办服务窗口集中办公。要将创业咨询指导、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培训实训申请、人事代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纳入服务事项, 实现创业服务平台 化 管理 , 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的指导服务, 提高各级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全面推行“一体化”创业信息化服务。各地要整合创业服务网站、创业网上服务大厅、创业项目库等各类创业服务信息资源。加大创业帮扶政策、各类创业信息的发布力度。开辟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实训等创业扶持政策网上申报功能。扩展“12333”热线的创业咨询服务功能,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创业咨询、创业指导等更加便捷的创业信息服务。
( 三 ) 组建两个创业服务机构 。
各地要主动协调财政、编制部门,着力推动两个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按照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 通过单独设立或合署办公等方式 ,调剂组建 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公开透明、运转高效的创业服务体系 。
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整合各类创业服务职能。开展创业培训(SIYB)、创业模拟训练、基地实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意识、能力、实践储备;实施创业项目征集、创业项目库管理、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为创业者提供低风险、可持续、能扩张的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经验交流,为创业者提供可复制、能借鉴、受启迪的成功案例;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创业专家服务团、创业沙龙、创业咖啡、创业俱乐部、创业联盟、创业讲堂等,为创业者提供保姆式、导师式、互动式的贴心服务;统筹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明星选拔、创业名师带高徒、建立创业服务窗口等创业服务载体, 积极发动商界精英、创业典型、知名学者投身创业服务, 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激情。各地区要鼓励高校、企业以及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操作模式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 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创业担保贷款中心要 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流程引导、业务受理、审核与评审、承诺担保、贷款发放、贷款回访、贷款回收、逾期贷款管理、贷款追偿、呆坏账核销、担保基金筹集及管理、贴息资金审核以及工作奖励等工作。 持续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在自治区境内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农牧民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都可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创业和拉动就业好的项目,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有二次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各地要充分认识 全民创业 的重要意义, 符合 国家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范畴产生的贴息资金执行国家政策;超出国家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范畴产生的贴息资金,从各级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
( 四 ) 规范两类创业培训管理。
要加强创业教育教学环节过程管理,实施全程跟踪开班申报、培训实名制、结班考评、跟踪服务等制度,强化培训环节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对各类人员参加创办企业、改善企业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不低于1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
要加强创业教育教学环节过程管理,实施全程要加强创业教育教学环节过程管理,实施全程跟踪开班申报、培训实名制、结班考评、跟踪服务等制度,强化培训环节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对各类人员参加创办企业、改善企业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不低于1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
加快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各 盟市 都要建立 创业 实训基地,力争全区半数以上旗县开展创业实训,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模拟训练,倡导开展创业基地实训 。 将创业模拟训练、基地实训纳入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店创业服务体系,采取新型学徒制的方式,通过名师带高徒 一对一互动教学模式,时间原则上掌握在3个月左右,实行按月补贴办法,每人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的50%。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创业基地实训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提高创业者创业实战能力,提升创业成功率。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 五 ) 完善三支创业服务队伍。
建立健全 创业专家服务团服务机制。各盟市、旗县要全部组建创业专家服务团, 成员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专业人士,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创业成功典型等组成。 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加盟,建立 专家服务团或专家指导创业者服务机制,做好回访、指导创业者记录,切实有效地为创业者开展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 旗县(市、区)专家服务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专家服务团实行有偿服务,要给予专家交通、通讯补贴,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较多的专家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盟市确定。
科学管理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素质过硬、总量均衡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旗县(市、区)创办企业师资原则上不少于4人、改善企业师资原则上不少于2人 。各盟市就业部门要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师资盟市主管机制,统一 教学计划、培训教材、证书发放、教师调配、教学程序、教学模式、档案管理、费用申报、教师补贴发放、补贴标准等制度。要 依托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教育资源,培养创业理论研究和专业教学人才 ,加强师资管理指导、 开发和能力培训,培养 创新型 师资队伍。 鼓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选拔培养创业师资,建设创业实训室,鼓励和支持创建创业大师室,强化创业师资对培训学员的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健全创业辅导指导制度,打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培育创客文化,让创业创新蔚然成风。
充分发挥创业者协会促进创业功能。各 盟市要全部成立创业者协会,旗县(市、区)成立创业者分会,制定协会章程,明确协会内部职责与分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有效地为创业者开展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 积极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行业和创业者利益,搭建政府和创业者连通的桥梁和纽带。
(六) 夯实三项创业服务载体。
继续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精神( 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39号)精神, 充分利用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 推进各类群体创业,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制度,出台优惠政策,明确认定办法,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 建立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服务领域,经常性开展银企对接、项目推介活动;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实体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技术攻关,鼓励和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电子商务信用、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创业服务热线等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各盟市要 打破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依托高校、研究院、企业等创业市场主体打造创业联盟,搭建校区、园区、社区联动模式,因地制宜 围绕 知识产权的定位、科学技术的转移、新兴产业的孵化, 集中扶持建设2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 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 的创新 创业孵化基地 。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加大 创业示范店的评选力度。 做好创业示范店的宣传推广、动态管理、政策支持等项工作。 加快创业 社区、创业街区和微创园推进力度, 大力培育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待客、依法纳税、经济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创业典型,每年择优评选50个以上创业示范店。
加大 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力度 。 各地区 通过公开征集或政府购买引进、推介的方式,建立及时更新的创业项目库,盟市入库创业项目一般不少于1000个,旗县(区、市)不少于300个,帮助创业者了解市场、规避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及时开展创业成果展示、项目推荐和通过新闻媒体、现代传媒宣传创业项目执行人的创业成果。 要建立政府 购买 、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化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 。 要把项目选用率作为评估项目库质量的主要指标,不断完善针对不同创业群体的创业项目收集和信息发布制度。 要 通过项目推介、项目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创业项目, 每年 盟市至少组织2次、旗县至少组织1次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展示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要 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高度,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在推进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规划 、以人为本、创新实践、 明确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集中精力,创新创业。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各地区要建立创造性、引领性的创新创业项目定向精准激励机制,从改善 体制机制和政策入手,更好地 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 , 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引导 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创新创业, 最大限度地激发创业能量和创新活力。
(三)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规律,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建设,形成服务创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沟通,相互配合。 要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作用,切实加强与 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 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和情况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五)强化促进,务求实效。 各地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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